深圳清债公司债务答疑之定金和订金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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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交付后,如定金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方拒绝订立合同或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只有在合同履行后,才能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标的额的20%。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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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种类有哪些呢
根据定金的设定目的和功用,定金可以分为多种不同功能的定金。我国民事立法规定定金一般被认为是一种违约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除违约定金外,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设立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
1.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赔偿的定金,它是最常见的定金形式。违约定金是以定金罚则作为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因而具有约束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功能。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当事人订立合同关系而支付的定金。立约定金在经济活动和民间交易中广泛存在,其最主要特点在于定金的给付是在当事人之间主合同缔结之前,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当事人在未来订立正式主合同,并且其效力在主合同成立之前已经存在,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必然的联系。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的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成约定金。成约定金,是指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
成约定金的意义在于,当事人约定成约定金后,定金的交付将影响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约定附加一定的条件。我国《担保法》没有规定成约定金,但司法解释对当事人约定的成约定金予以限制性地承认。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合同不成立或者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作为当事人一方享有自由解除合同权之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的作用在于担保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限制当事人解除合同,其效力在于当事人约定解约定金的,一方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不得要求强制实际履行。
但合同解除后,除定金罚则外,解除合同的一方仍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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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在债务担保中的作用
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须以定金合同为据。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协议。
除合同成立之一般要件外,深圳收债公司定金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存在为前提。若没有担保的主合同的,定金合同无从成立。
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3、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
当事人应当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的数额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为少于主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1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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